工信部装备中心:调整部分货车产品名称及产品准入申报要求
|
|||
|
|||
摘要:《关于调整〈公告〉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电车资源获悉,12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公告〉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明确:调整部分货车产品名称。根据《实施细则》及GB/T 3730.1-2022《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标准要求,新增平板式货车、栏板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厢式货车、侧帘式货车、翼开启厢式货车、自卸式货车产品名称,替代部分产品名称(底盘产品名称除外); 调整产品准入申报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产品时可按照新增产品名称申报,2025年3月1日起不再受理替代产品名称新产品准入。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公告》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加强货车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规范委托企业货车产品准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货车产品名称 根据《实施细则》及GB/T 3730.1-2022《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标准要求,新增平板式货车、栏板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厢式货车、侧帘式货车、翼开启厢式货车、自卸式货车产品名称,替代部分产品名称(底盘产品名称除外),具体替代对应关系见下表。 二、调整产品准入申报要求 1、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产品时可按照新增产品名称申报,2025年3月1日起不再受理替代产品名称新产品准入。 2、委托企业申请采取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新产品准入时,应在备案参数“是否可采用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中选择是并在其它栏注明“可采用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可通过变更扩展方式补充备案参数及其它栏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4年12月25日 |
|||